公示公告新农合致全县农民朋友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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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朋友:

你们好!欢迎你们积极参加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关爱,是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结合我县历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保障参合农民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筹资标准和参合对象

缴费标准。年参合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元(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参合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资助元。

在农安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不得参加新农合,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农合不予补偿。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

2、补偿政策

补偿封顶线:年,参合人年度内补偿累加封顶线为20万元。

普通门诊补偿政策: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为元(村卫生室50元、乡镇卫生院元)。

常见慢性病补偿政策:仅限县域内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6,元。

常见慢性病病种32种:1、慢性支气管炎2、心律失常(限房颤)3、慢性阻塞性肺病4、哮喘5、慢性肺原性心脏病6、高血压(Ⅱ、Ⅲ期)7、慢性缺血性心脏病8、慢性胆囊炎9、慢性腹泻10、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11、脑出血(恢复期)12、脑梗塞(恢复期)13、慢性胃炎14、胃溃疡15、慢性肠炎16、溃疡性结肠炎17、风湿性心脏病18、慢性胰腺炎19、脑动脉供血不足20、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21、慢性鼻(咽)炎22、慢性鼻窦炎23、心内膜炎24、痛风25、慢性心包炎26、肺纤维化27、高脂血症28、子宫内膜异位症29、中耳炎30、慢性肾炎31、脊柱退行性疾病32、恶性肿瘤镇痛治疗。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特殊疾病门诊限于省内县、区及县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无须办理转诊手续,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报销,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

特殊疾病病种42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血友病5、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6、脑瘫7、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8、血管支架植入术后9、心脏换瓣膜术后10、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11、胃息肉内镜治疗12、痔疮门诊手术治疗13、肾、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15、乳腺癌(内分泌治疗)16、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17、病毒性肝炎18、肝豆状核变性19、肝硬化20、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21、外阴白斑22、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23、肾病综合征24、血吸虫病25、克山病26、囊虫病27、大骨节病28、再生障碍性贫血29、布鲁氏菌病30、手足口病31、帕金森氏病32、癫痫33、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34、重性精神病35、强直性脊柱炎36、银屑病37、结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38、重症肌无力39、白癜风40、系统性红斑狼疮41、艾滋病42、儿童苯丙酮尿症。

住院补偿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分段

普通疾病

重大疾病

备注

乡镇卫生院

0-元

30%

40%

(1)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部分医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2)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按原核定补助额度予以补偿。

(不含民营)

元以上

85%

90%

县级定点

医疗机构

0-元

20%

30%

元以上

75%

80%

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0-元

0

20%

元以上

60%

6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

新农合定点

医疗机构)

0-1元

0

20%

1元以上

55%

65%

3、转诊管理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年继续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及县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入院前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医院、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医院应对患者参合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即时办理,并向患者告知相关报销政策和流程。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转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合理医药费用按20%给予报销。

一是取消42种重大疾病转诊手续: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限经血管介入治疗)、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甲状腺癌、卵巢癌、淋巴癌、膀胱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肾癌、白血病、心脏病(限手术治疗)、脑出血(限手术治疗)、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子宫内膜癌、颅内肿瘤(限手术治疗)、动脉瘤(限手术治疗)、急性胰腺炎、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重型病毒性肝炎、

二是法定传染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精神类疾病、孕产妇、6周岁以下儿童、70周岁以上老人、恶性肿瘤放化疗以及危、急、重症患者取消转诊,可直接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是参合农民在省内外出发生危、急、重症的患者可到就近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补偿时按规定补偿标准报销。

四是长期在省内非参合地务工、求学、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首诊必须选择在居住地的县、区及县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经医院转诊,方可到当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并备案,并将住院信息上传到省农合平台,出院后凭相关居住证明和住院相关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报销。未报告备案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

五是根据我县医疗机构诊治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差异性报销补偿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疾病病种,如无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原则上不予转诊。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入省、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要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正常比例降低20%报销,未经转诊直接到省内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

六是省内相邻地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在省内县域外同级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地区的按照市级补偿比例执行,本地区以外的按省级补偿比例执行。

省外住院转诊备案登记管理

一是县内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后直接开具跨省电子转诊证明,属于国家认定的跨省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直接报销。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未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二是长期外出务工、求学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必须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症患者可就近就医),且首诊必须选择在居住地的县区及县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须经医院转诊,方可到当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回本省)就诊,也可选择国家跨省就医结算平台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同时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将相关居住证明和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合理医药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省级比例报销。未登记备案,不予报销。

三是境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大病补充保险和意外伤害补偿工作

年的大病补充保险和新农合意外伤害认定及报销补偿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大病补充保险请拨打-。发生意外伤害时请及时拨打电话报案,医院就诊,医院治疗,医院、农安医院开据电子转诊单。

5、分级诊疗制度

积极支持配合医改工作。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当降低属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支付比例,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6、精准扶贫工作

根据省扶贫办和省民政厅提交的精准扶贫人员名单,对照新农合人员信息标识,按照文件要求,继续执行提高报销比例的补偿政策。

7、住院补偿的其他事项

一是除无需转诊情况外,省内必须实行网上转诊,电子转诊单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有效。参合农民住院也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参合身份证明,如3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参合身份证明者,视为非参合人员自费就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患者报销需携带的材料:住院收据、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三是住院补偿必须凭原始收据方可办理,收据复印件不予报销。

四是年度住院费用报销结算工作截止到年2月28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农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新农合-

(来源: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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